人類堅信,在浩瀚的宇宙中,擁有生命的星球肯定不只有地球一顆,但與此同時,人類也感到疑惑,為何在太陽系中,適宜生物居住并且成功孕育出生命的星球只有地球。在科技并不發達的古代,許多人都把生命的誕生歸根于“神”的存在,而每個國家都有著自己的宗教和信仰,人們相信,宇宙萬物都是由神創造出來的,其中就包括了地球上唯一的智慧生物——人類。到后來,隨著科學的進步,“神創論”逐漸被世人擯棄,但是在面對許多科學家無法解釋的事件時,人們仍然會聯想到神鬼在背后操作。就比如說困擾人類千年的問題,人類究竟是如何出現在世界上的?關于這個問題,科學家有兩種看法,第一種看法是人類起源于太空,而第二種看法則認為,人類是地球土生土長的生命。還有極少一部分人認為,人類根本不是地球生物,就如同電影《普羅米修斯》一般,人類來源于其它星球,而這個觀點也解釋了地球為何只有人類是智慧生物。在教科書中,人們接觸最多的有關于人類起源的理論是“進化論”,達爾文提出的物種進化論已經流行了幾百年,縱使進化論并不完美,但它仍然是得到最多科學家支持的一項理論。而說到人類起源于太空這一觀點,隨著人類航天事業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人開始反駁“太空起源論”,比較明顯的一點是,人類根本難以適宜太空的無重力環境。并且,太空中充滿了各種宇宙輻射,在心理壓力和失重環境的雙重影響下,自上個世紀人類走出太空以來,科學家發現有近117名宇航員的身體都出現了變化,而且,由于受到太空環境的影響,一些宇航員甚至出現了免疫系統失效的現象。后來,又有人提出了“造物主”理論,這和神創論相似,都認為在人類的背后存在幕后指使者,而科學家還在人類的DNA中發現了類似文字和編碼的痕跡。“造物主”理論的支持者認為,人類都是被安排好的,就像宇宙中的各大星體的運轉軌道一樣,但無論是想要證實或者否定任何一種理論的可靠性,就目前人類的科技而言,還是有些難度的。

鄭重聲明:嚴禁抄襲、違者必究!由于種種原因,房屋的名義產權人可能不是真實的產權人,如“代持”。對于這種情況,實際產權人一般可以通過確權之訴等方法取回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實際產權人名下)。但是,如果在房子過戶到實際產權人名下之前,名義產權人將之出售,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名義產權人明知自己對標的房屋沒有所有權,還在未征得實際產權人同意的前提下將房屋出售,其具有明顯的惡意。/ 問題就在于買房人是否具有惡意。(1)如果買房人也具有惡意,則雙方構成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無效;(2)如果買房人是善意的,則雙方的買賣合同有效,買房人也可以取得標的房屋的所有權。當然,從善意取得的角度來看,買房人如果是善意的,其也能取得房屋所有權【《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物權法解釋一》第十五條規定:“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應當認定受讓人為善意。真實權利人主張受讓人不構成善意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對于買房人是否具有惡意,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審查:是否有中介居間、買房人是否實際看過房、房屋買賣合同條款是否明顯不合常理、房屋價款是否明顯低于市場價、買房人是否未實際付款、買房人是否未要求交房等等。/ / / 附解某貴與干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2011年9月13日,干某某(甲方)與案外人解某某(乙方)簽訂《出售約定》。合同約定甲方將系爭房屋出售乙方,價款30萬元;假如房地產交易登記部門認為房屋買賣價款30萬元不當,則合同買賣價寫45萬元或更高;不管合同買賣價如何調高,由于該房屋目前存在與甲方無關的人的戶口不肯遷出的現實,且目前被他人強行占有的現實,故調高的合同買賣價雙方不執行,雙方還是按照本《出售約定》的房屋買賣價30萬元執行;稅費由乙方承擔;甲方收到乙方30萬元購房款三日內,甲方應當歸還上海市住房置業擔保有限公司抵押借款30萬元,并協助上海市住房置業擔保有限公司撤銷該房屋抵押登記事宜;甲方同意乙方指定的人解某貴為日后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和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時的簽約購買人。解某某于2011年10月8日出具承諾書,載明干某某保證不再另行將系爭房屋出售給陳某;如陳某起訴干某某要回該房屋,法院判決支持陳某要回的請求,解某某同意解除與干某某的《出售約定》;假如最終無法過戶,干某某應當退還房款30萬元及購房補償款5萬元。2011年10月27日,干某某與解某貴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干某某將系爭房屋出售給解某貴,房屋總價款50萬元,2012年1月26日之前辦理過戶登記;雙方確認關于2011年9月13日干某某與解某某簽訂的《出售約定》內容。2011年12月1日,系爭房屋的產權從干某某變更登記至解某貴名下。12月13日解某貴為新購房屋(即本案系爭房屋)更換了新的鎖芯,開鎖和換鎖芯共花費330元。當日,系爭房屋的門鎖又被換掉。次日,解某某發現門鎖被換,遂報警。2013年,解某貴起訴實際居住在系爭房屋內的陳美芳,要求排除妨害并賠償損失,案號為(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9599號。法院支持了解某貴的訴訟請求。陳美芳不服,上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案號為(2014)滬一中民二(民)終字第297號。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解某貴雖取得系爭房屋的房地產權證,但實際并未獲得對系爭房屋的占有、使用權。陳美芳在解某貴取得系爭房屋產權之前即居住使用系爭房屋,解某貴在其自身尚未取得系爭房屋之完整產權的情況下,越過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房屋交付環節,而以系爭房屋完全產權人之身份直接向與其并無合同關系的房屋實際占有人注重排除妨害,要求陳美芳遷出系爭房屋并賠償損失,缺乏依據,法院難以支持。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了上海市(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9599號民事判決。另查明,系爭房屋一直由陳某夫婦居住至今。干某某總共收到解某貴35萬元。2012年1月29日,干某某通過母親唐培培將35萬元退還給了解某貴(支付至解某某賬戶)。之后,解某貴與干某某之間就系爭房屋的買賣合同糾紛引發訴訟,案件以撤訴方式結案。解某貴于2013年8月將35萬元再次交給了干某某。審理中,陳某提交2009年9月15日干某某出具的承諾書、2011年12月27日解某某與陳某出具的雙方承諾、2012年1月5日干某某出具的承諾書(以下簡稱三份承諾),證明其出賣房屋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系爭房屋系陳某所有。其中,2009年9月15日干某某出具的承諾書,載明干某某系爭房屋任陳某處理,干某某不干涉。2011年12月27日解某某與陳某在派出所出具的雙方承諾,載明解某某承諾系爭房屋有糾紛,其收到41萬元后,退回該房屋,之后再轉讓過戶所發生的所有稅費解某某不承擔;陳某承諾干某某支付解某某41萬元房款。2012年1月5日干某某出具的承諾書,載明干某某承諾兩個月將房屋產權過戶到陳某名下,稅收由干某某負責。解某貴對三份承諾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該組證據不具有關聯性及合法性。干某某對三份承諾的真實性無異議,主張2009年9月15日的承諾書簽字的時候不知情,稀里糊涂簽字的;2012年1月5日的承諾書是在派出所內被逼迫簽訂的。/ / 裁判原文節選【案號: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5463號 】本院認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簽訂的合同無效。從干某某的陳述以及相關承諾可知,干某某并無真實購買系爭房屋并取得相應產權的意思。系爭房屋的產權登記在干某某名下,并非干某某的真實意思,干某某不應當將系爭房屋出售。從《出售約定》、解某某于2011年10月8日出具的承諾書可知,在干某某與解某貴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之前,解某某(解某貴的代理人)就知道系爭房屋的權屬有爭議,系爭房屋實際由陳某居住,并知道陳某可能通過法院要求取回系爭房屋的產權。上述事實,也與陳某提交的三份承諾能夠互相印證。干某某與解某貴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系屬惡意串通,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合同無效。解某貴要求干某某履行合同并支付違約金的請求,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解某貴擅自去開鎖并更換鎖芯,相關損失應當自行承擔。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解某貴應當將系爭房屋的產權恢復登記至干某某名下,同時干某某應當將收取的35萬元退還解某貴。因解某貴夠買系爭房屋存在惡意,要求干某某賠償增值收益損失363,756元,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可退稅,解某貴主張產權過戶回干某某的交易費損失57,354元尚未發生,此項損失本案不處理,可另行主張。本案處理的是解某貴和干某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干某某、秦懷安、陳某三者的糾紛,不屬于本案處理范圍,本案不處理,相關人員可另行主張權利。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原告解某貴與被告干某某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 二、原告解某貴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協助被告干某某將上海市浦東新區南泉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恢復登記至被告干某某名下,同時被告干某某退還原告解某貴購房款35萬元; 三、駁回原告解某貴的其他訴訟請求。 負有給付金錢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550元,由原告解某貴負擔3,275元,被告干某某負擔3,2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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